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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胡光華  


被        告  台灣新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裕  
被        告  謝雅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所指之附表,補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5年3月15日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缺漏附表,而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