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新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謝雅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正本所指之附表,補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5年3月15日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缺漏附表,而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