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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訴字第 391 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彥甫即吉田文教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景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陳育瑩、王麒評、晟 景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因 105 年度訴字第 391 號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 863,0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205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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