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美國MSA公司香港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建輝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
複 代 理人 方浩鍵律師
邱麗妃律師
被 告 上揚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猷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就原告是否屬未經認許之香
港地區法人、
本件買賣契約之效力、應
適用之準據法等尚有再行
調查之必要,
爰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13日上
午11時在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