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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美國MSA公司香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輝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複 代 理人 方浩鍵律師       邱麗妃律師 被   告 上揚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猷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就原告是否屬未經認許之香 港地區法人、本件買賣契約之效力、應用之準據法等尚有再行 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13日上 午11時在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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