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國MSA公司香港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健輝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揚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82,860 元【計算式:美金28,052×32.485(
訴訟繫屬時104
年10月28日美金匯率)+歐元15,859.9×36.04 (訴訟繫屬時10
4 年10月28日歐元匯率)=1,482,86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