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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國MSA公司香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健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揚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82,860 元【計算式:美金28,052×32.485(訴訟繫屬時104 年10月28日美金匯率)+歐元15,859.9×36.04 (訴訟繫屬時10 4 年10月28日歐元匯率)=1,482,86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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