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美國MSA公司香港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健輝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揚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間
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6 年5 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並已於106 年5 月3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
正繳費,其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