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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美國MSA公司香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健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揚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 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6 年5 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並已於106 年5 月3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 正繳費,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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