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9號
原 告 訊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順吉
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
律師
被 告 能源星海運公司(Energy Star Marine S.A.)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紫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浩
適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珮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