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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9號 上 訴 人 能源星海運公司(Energy Star Marine S.A.)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紫藤 上列上訴人與訊昌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提起上訴 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7,5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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