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9號
上 訴 人 能源星海運公司(Energy Star Marine S.A.)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紫藤
上列
上訴人與訊昌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提起上訴
到院。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7,500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
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費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