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9號
上 訴 人 吳泓德
樓麗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紘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第
649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747,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