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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9號 上 訴 人 吳泓德       樓麗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紘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第 64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74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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