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03號
原 告 張孟齡
法定
代理人 張子風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
原告與
被告鑫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90,630 元,
嗣於民國106
年1月6 日以民事變更聲明狀擴張
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2,45
4,14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354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5
,85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