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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9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03號 原   告 張孟齡 法定代理人 張子風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 原告與被告鑫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90,630 元,於民國106 年1月6 日以民事變更聲明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2,45 4,1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5 ,85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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