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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克斯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嘉縈、蘇瑞陽、王妍絜、蔡旻昇、游忠 達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4 月25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804,6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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