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
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林育生
訴訟
代理人 邱怡瑄
律師
複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台灣住友培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藤茂樹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鄭妮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因就原告之職傷傷勢治
療
期間,有無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 款、第3 款
適用問題,尚有
再行調查之必要,
爰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8日
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