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原 告 金利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
律師
陳和君律師
被 告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陳天華
四通行即張貴珍
台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寶
訴訟代理人 蔡文欽
被 告 葉建全
陳明亨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下午三點
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