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Calbag Steel,LLC.
法定
代理人 Warren J. Rosenfeld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曾瓊瑤律師
被 告 森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馨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陳報
兩造已達成和解,無須再行爭訟,
衡酌兩造意願及訴訟經濟,
爰依法
再開辯論,並請兩造訴訟代理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和解條件過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嘉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