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李天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勝源、潘興國、黃琬倫、毅豐報關有限公司
間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500,000元,
應繳
裁判費為新台幣328,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