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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潤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圃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下稱系爭土地)之建物、地上物拆除,將系爭 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價值核定,而為 55,971,000元【計算式:(348 ㎡+279 ㎡)×土地公告現值57 ,000元/ ㎡+281 ㎡×72,000元/ ㎡=55,971,000元,見本院卷 一第2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6,9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 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宣撫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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