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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變更股東名簿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玉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鈞鴻 法定代理人 吳尚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0號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19,263元〔計算式:4,891,589元(變 更登記予原告之股份核定價額)+1,227,674元(應給付原告之 現金股利)=6,119,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38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費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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