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原 告 滿豐漁船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其穎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