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郭怡均律師
相 對 人 百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忠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王識涵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谷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
駁回相對人之
訴訟參加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之訴訟參加駁回。
參加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參加訴訟意旨
略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
第三人順大
裕公司為
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字第178162號強
制執行事件(即
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
查封拍賣順大
裕公司所有如附表之
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伊於民國
105 年1 月25日拍定買受系爭不動產。第三人家福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家福公司)前向順大裕公司承租系爭不動產(下
稱系爭租約)並預付未到期之租金,家福公司遂於104 年8
月18日向系爭執行事件以預付之租金數額聲明
參與分配,聲
請人
乃對家福公司提起
本件分配表異議訴訟。又依
民法第42
5 條規定,系爭租約對伊繼續存在,則家福公司得否以預付
未到期之租金
債權參與分配,涉及伊得否對家福公司請求給
付租金,伊對本件分配表異議訴訟具
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
助家福公司,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規定參加本件訴
訟等語。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分配表異議訴訟之爭點係家福公
司於系爭租約未終止情形下,是否具系爭不動產所設定第一
順位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存在,然縱使家福公司敗
訴,系爭租約既未終止,相對人仍得依系爭租約對家福公司
行使權利,不因家福公司敗訴而直接或間接受不利益,自無
法律上利害關係,爰聲請駁回其訴訟參加等語。
三、
按就
兩造之訴訟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
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而所謂法律上之
利害關係者,即因兩造所受
裁判之結果,自己亦須受其影響
之謂,若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
關係,即不得為參加(最高法院17年聲字第42號、23年抗字
第1259號判例,及97年度台抗字第414 裁定意旨
參照)。本
件相對人主張於系爭執行事件拍定系爭不動產乙節,固據其
提出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65 、
167 頁)。
惟家福公司就系爭租約對順大裕公司所預付租金
,本諸債之相對性原則,僅涉及順大裕公司是否具
債務不履
行之責任,而系爭租約既未終止,相對人依約得自拍定日起
向家福公司請求租金,不論本件判決結果如何,均不影響相
對人依法得對家福公司行使出租人之權利,相對人亦不因家
福公司於本件分配表異議訴訟所受判決之結果,而在法律上
受有不利益或免受不利益。至於相對人
所稱家福公司就預付
租金得分配之數額,涉及其得對家福公司請求之租金額等問
題,相對人至多僅具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並不因此就本件
分配表異議事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依
上開說明,相對
人
非屬本件分配表異議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則
聲請人聲請駁回相對人之參加,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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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拍定價格 │備註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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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雄市○○區○○○段○○○○○○號 │全部 │100,868,000元 │ │
├──┼────────────────┼────┼───────┼───┤
│ 2│高雄市○○區○○○段○○○○○○號 │全部 │70,571,000元 │ │
├──┼────────────────┼────┼───────┼───┤
│ 3│高雄市○○區○○○段○○○○○○○號 │全部 │25,609,000元 │ │
├──┼────────────────┼────┼───────┼───┤
│ 4│高雄市○○區○○○段○○○○○○○號 │全部 │265,000元 │ │
├──┼────────────────┼────┼───────┼───┤
│ 5│高雄市○○區○○○段○○○○○ ○號 │全部 │184,126,000元 │ │
├──┼────────────────┼────┼───────┼───┤
│ 6│高雄市○○區○○○段○○○○○○○號 │全部 │192,000元 │ │
├──┼────────────────┼────┼───────┼───┤
│ 7│高雄市○○區○○○段○○○○○○號 │全部 │8,725,000元 │ │
├──┼────────────────┼────┼───────┼───┤
│ 8│高雄市○○區○○○段○○○○○號 │全部 │163,426,000元 │ │
├──┼────────────────┼────┼───────┼───┤
│ 9│高雄市○○區○○○段○○○○○號 │全部 │3,324,000元 │ │
├──┼────────────────┼────┼───────┼───┤
│ │ │ │總計: │ │
│ │ │ │557,10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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