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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郭怡均律師 相 對 人 百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忠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王識涵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駁回相對人之訴訟參加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之訴訟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參加訴訟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第三人順大 裕公司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字第178162號強 制執行事件(即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查封拍賣順大 裕公司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伊於民國 105 年1 月25日拍定買受系爭不動產。第三人家福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家福公司)前向順大裕公司承租系爭不動產(下 稱系爭租約)並預付未到期之租金,家福公司遂於104 年8 月18日向系爭執行事件以預付之租金數額聲明參與分配,聲 請人乃對家福公司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訴訟。又依民法第42 5 條規定,系爭租約對伊繼續存在,則家福公司得否以預付 未到期之租金債權參與分配,涉及伊得否對家福公司請求給 付租金,伊對本件分配表異議訴訟具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 助家福公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規定參加本件訴 訟等語。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分配表異議訴訟之爭點係家福公 司於系爭租約未終止情形下,是否具系爭不動產所設定第一 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然縱使家福公司敗 訴,系爭租約既未終止,相對人仍得依系爭租約對家福公司 行使權利,不因家福公司敗訴而直接或間接受不利益,自無 法律上利害關係,爰聲請駁回其訴訟參加等語。 三、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而所謂法律上之 利害關係者,即因兩造所受裁判之結果,自己亦須受其影響 之謂,若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 關係,即不得為參加(最高法院17年聲字第42號、23年抗字 第1259號判例,及97年度台抗字第414 裁定意旨參照)。本 件相對人主張於系爭執行事件拍定系爭不動產乙節,固據其 提出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65 、 167 頁)。惟家福公司就系爭租約對順大裕公司所預付租金 ,本諸債之相對性原則,僅涉及順大裕公司是否具債務不履 行之責任,而系爭租約既未終止,相對人依約得自拍定日起 向家福公司請求租金,不論本件判決結果如何,均不影響相 對人依法得對家福公司行使出租人之權利,相對人亦不因家 福公司於本件分配表異議訴訟所受判決之結果,而在法律上 受有不利益或免受不利益。至於相對人所稱家福公司就預付 租金得分配之數額,涉及其得對家福公司請求之租金額等問 題,相對人至多僅具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並不因此就本件 分配表異議事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依上開說明,相對 人非屬本件分配表異議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則 聲請人聲請駁回相對人之參加,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 │編號│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拍定價格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 1│高雄市○○區○○○段○○○○○○號 │全部 │100,868,000元 │ │ ├──┼────────────────┼────┼───────┼───┤ │ 2│高雄市○○區○○○段○○○○○○號 │全部 │70,571,000元 │ │ ├──┼────────────────┼────┼───────┼───┤ │ 3│高雄市○○區○○○段○○○○○○○號 │全部 │25,609,000元 │ │ ├──┼────────────────┼────┼───────┼───┤ │ 4│高雄市○○區○○○段○○○○○○○號 │全部 │265,000元 │ │ ├──┼────────────────┼────┼───────┼───┤ │ 5│高雄市○○區○○○段○○○○○ ○號 │全部 │184,126,000元 │ │ ├──┼────────────────┼────┼───────┼───┤ │ 6│高雄市○○區○○○段○○○○○○○號 │全部 │192,000元 │ │ ├──┼────────────────┼────┼───────┼───┤ │ 7│高雄市○○區○○○段○○○○○○號 │全部 │8,725,000元 │ │ ├──┼────────────────┼────┼───────┼───┤ │ 8│高雄市○○區○○○段○○○○○號 │全部 │163,426,000元 │ │ ├──┼────────────────┼────┼───────┼───┤ │ 9│高雄市○○區○○○段○○○○○號 │全部 │3,324,000元 │ │ ├──┼────────────────┼────┼───────┼───┤ │ │ │ │總計: │ │ │ │ │ │557,106,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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