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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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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童禹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仙求、綠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9,45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 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應於確定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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