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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毅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雅慧 代 理 人 葛興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2 年1 月23 日遺失,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9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4 年9 月1 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 催字第595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 年9 月1 日刊 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5 年1 月1 日為止已滿4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595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兆豐國際商業│○○第○○│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 │50,000元 │102年1月18日 │0000000 │ │ │ │銀行高雄漁港│○○○○○│業銀行高雄│ │ │ │ │ │ │ │簡易型分行 │○○○ │漁港簡易型│ │ │ │ │ │ │ │簡春霞 │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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