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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潤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4 年1 月31日遺失,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76 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4 年11月24日聯合報。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7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經聲請人於104 年11月24日刊登該裁定於聯合報,至105 年 3 月23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 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聯合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39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聖全電料行 │潤璟實業有│大眾商業銀│000000000000│17,000元 │104年11月5日 │ABW0000000 │ │ │ │湯建成 │限公司 │行右昌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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