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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縉鼎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鄂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2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且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聯 合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顯見系爭支票確為聲請人所喪失,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20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4年10月30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聯合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屬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05年3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1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廣鑫鋼鐵有限│縉鼎螺絲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70,823元 │104年10月31日 │KN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 │行大發分行│3-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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