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縉鼎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鄂淑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
系爭支
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20號民事
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且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將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聯
合報,現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顯見系爭支票確為聲請人所喪失,
爰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20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4年10月30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聯合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查核屬實,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05年3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1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廣鑫鋼鐵有限│縉鼎螺絲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70,823元 │104年10月31日 │KN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 │行大發分行│3-0-0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