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台灣森下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晉維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78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
司催字第87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4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4
年12月26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
報1 份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
,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4月26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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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8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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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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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關西塗料│台灣森下股│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91,140元 │103年10月31日 │JD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行岡山分行│ │ │ │ │ │
│ │伊藤直孝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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