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陳亞哲即飛麗漾企業社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5 月27 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本院以104年度
司催字第783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5年
1月1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
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
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4年度
司催字第78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年1月
1日刊登於新聞紙(台灣新生報,第13版)等事實,業經其
到庭陳述明確,並有聲請人提出之
上開報紙一份附卷
可佐,
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自
堪信實
。
四、查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四個月,已於民國105年5月1日屆滿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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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除字第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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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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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欣研有限公司│飛麗漾企業│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75,600元 │104年11月30日 │000000000 │ │
│ │蘇容萱 │社 │行仁武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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