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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春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水龍 訴訟代理人 曾森永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本 院司法事務官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2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 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 該證券無效云云。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104 年司催字第640 號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4 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台灣導報,其 登載之公告日期為民國104 年9 月23日,是至105 年1 月23 日屆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105 年4 月23日前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05 年6 月1 日方聲請為除權 判決,聲請狀並於105 年6 月3 日始送達本院,顯已逾3 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640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福城機械有限│春元機械股│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96,600元 │104年9月25日 │AK0000000 │ │ │ │公司 │份有限公司│行前鎮分行│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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