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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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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高屏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7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並已刊登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 催字第87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4 年 12月30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民時新聞報1 紙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 至105 年4 月30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鳳甲汽車旅館│高屏機電顧│大眾商業銀│000000000000│8,000元 │104年8月30日 │ABY0000000 │ │ │ │李其陽 │問(股)公司│行五甲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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