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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豪品自動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純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81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8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 月 2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除據聲請 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 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豪品自動門工│空白 │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 │78,329元 │104年12月10日 │00000000 │ │ │ │程有限公司 │ │行後庄分行│ │ │ │ │ │ │ │吳純豪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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