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瑋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尚志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4號
裁定准予
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5年1月31日之台灣新生報,現申
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
該支票無效。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
催字第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5年1月
31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5年5 月30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台灣新生報 1
份在卷
足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
無訛
,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
本件聲請
,合於
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瑋浩國際有限│桂芙髮品公│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18,900元 │105年2月28日 │FD0000000 │ │
│ │公司林尚志 │司 │行南高雄分│ │ │ │ │ │
│ │ │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