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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泳信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彙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於民國 104年12月25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 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 催字第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5年 2月3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時報,至今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 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臺灣時報一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5年5月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證券。是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表: ┌────────────────────────────────────────────────────────┐ │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50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鋒精機有限│泳信精密工│玉山銀行鳳│000000000000│13,650元 │105年2月5日 │CA0000000 │ │ │ │公司 黃進興 │業有限公司│山分行 │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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