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立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美金
訴訟代理人 柯孟東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3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別定
有明文。
三、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3號
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2 月23日刊
登於台灣新生報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台灣新生報廣告刊登
證明單1 份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
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6 月23日屆滿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
臻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 │
├──┼─────┼────┼─────┼──────┼─────┼───────┼─────┼──┤
│001 │王利企業有│立惠企業│陽信商業銀│000000000000│178,380元 │104年10月31日 │AE0000000 │ │
│ │限公司王進│有限公司│行小港分行│ │ │ │ │ │
│ │忠 │ │ │ │ │ │ │ │
├──┼─────┼────┼─────┼──────┼─────┼───────┼─────┼──┤
│002 │君鎗企業有│立惠企業│陽信商業銀│000000000000│26,828元 │104年10月31日 │AE0000000 │ │
│ │限公司王順│有限公司│行小港分行│ │ │ │ │ │
│ │忠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