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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立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美金 訴訟代理人 柯孟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2 月23日刊 登於台灣新生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台灣新生報廣告刊登 證明單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查 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6 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 │ ├──┼─────┼────┼─────┼──────┼─────┼───────┼─────┼──┤ │001 │王利企業有│立惠企業│陽信商業銀│000000000000│178,380元 │104年10月31日 │AE0000000 │ │ │ │限公司王進│有限公司│行小港分行│ │ │ │ │ │ │ │忠 │ │ │ │ │ │ │ │ ├──┼─────┼────┼─────┼──────┼─────┼───────┼─────┼──┤ │002 │君鎗企業有│立惠企業│陽信商業銀│000000000000│26,828元 │104年10月31日 │AE0000000 │ │ │ │限公司王順│有限公司│行小港分行│ │ │ │ │ │ │ │忠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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