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伊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昇郁
訴訟代理人 王岑瑜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9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4號
裁定准予
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5年2月23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
票無效。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2月23日刊登該裁定於
臺灣導報,至同年6月23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
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
月內提出
本件聲請,合於
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001 │華泰電子股份│伊歐科技股│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4,050,000元 │104年12月31日 │AZ0000000 │
│ │有限公司 杜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楠梓│-4 │ │ │ │
│ │俊元 │ │分行 │ │ │ │ │
├──┼──────┼─────┼─────┼──────┼────────┼───────┼─────┤
│002 │華泰電子股份│伊歐科技股│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4,050,000元 │105年3月31日 │AZ0000000 │
│ │有限公司 杜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楠梓│-4 │ │ │ │
│ │俊元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