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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麒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馨方 訴訟代理人 林彥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5 年2 月3 日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5 年3 月4 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 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 年3 月4 日刊登 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5 年7 月4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台灣 新生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 │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99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台灣土地銀行│麒麟投資股│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2,832,828元 │105年2月3日 │PQ0000000 │ │ │ │新興分行 許 │份有限公司│行新興分行│0 │ │ │ │ │ │ │俊明 │ │ │ │ │ │ │ │ ├──┼──────┼─────┼─────┼──────┼────────┼───────┼──────┼───┤ │002 │台灣土地銀行│麒麟投資股│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293,894元 │105年2月3日 │PQ0000000 │ │ │ │新興分行 許 │份有限公司│行新興分行│0 │ │ │ │ │ │ │俊明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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