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麒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馨方
訴訟代理人 林彥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5 年2 月3
日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9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5 年3 月4 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
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
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 年3 月4 日刊登
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5 年7 月4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
上開本院裁定及台灣
新生報各1 份在卷
足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核閱
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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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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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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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土地銀行│麒麟投資股│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2,832,828元 │105年2月3日 │PQ0000000 │ │
│ │新興分行 許 │份有限公司│行新興分行│0 │ │ │ │ │
│ │俊明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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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土地銀行│麒麟投資股│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293,894元 │105年2月3日 │PQ0000000 │ │
│ │新興分行 許 │份有限公司│行新興分行│0 │ │ │ │ │
│ │俊明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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