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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億 代 理 人 尹文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5 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 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 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 ,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5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26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薛淑音 │大億交通工│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86,075元 │104年6月30日 │LN0000000 │ │ │ │ │業製造股份│行七賢分行│6-000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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