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南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荃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已刊登於民國105 年3 月8 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 催字第8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 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5 年3 月8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台灣新生報廣告刊 登證明單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經核屬實,則至105 年3 月8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 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柏易企業股份│南欣工程設│合作金庫商│000000000 │4,959,872元 │105年2月29日 │KM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林 │計有限公司│業銀行鳳山│ │ │ │ │ │ │ │昇璋 │ │分行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