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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錄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遺失,經聲 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 2 張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 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5 年度司催字第17號 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5 年1 月19日刊登太平洋 日報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5 年5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是 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 ┌─┬─────┬─────┬─────┬──────┬─────┬───────┬─────┐ │編│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 │1 │錄聚實業有│樂謙電腦科│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466,067元 │105 年1 月30日│LD0000000 │ │ │限公司陳明│技股份有限│行高雄桂林│ │ │ │ │ │ │發 │公司 │分行 │ │ │ │ │ ├─┼─────┼─────┼─────┼──────┼─────┼───────┼─────┤ │2 │錄聚實業有│樂謙電腦科│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337,866元 │104 年12月31日│LD0000000 │ │ │限公司陳明│技股份有限│行高雄桂林│ │ │ │ │ │ │發 │公司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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