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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嘉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54 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54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 刊登於臺灣時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時報刊登法院公 告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7 月18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淑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 付款人 │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洪增宏 │嘉璸企業有│臺北富邦商│000000000000 │64,215 │105年2月15日│FU0000000 │ │ │ │ │限公司 │業銀行三民│ │元 │ │ │ │ │ │ │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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