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 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福伊特驅動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國志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向本院
聲請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系爭支票無效
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如
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1號
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
核屬
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05 年7 月18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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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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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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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新國際商業│福伊特驅動│台新國際商│000000000000│31,000元 │103年7月4日 │600757 │ │
│ │銀行右昌分行│技術股份有│業銀行右昌│01 │ │ │ │ │
│ │俞斐雲 │限公司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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