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力祥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培榕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5 年8 月2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遭竊,前
經本院民國105 年度司催字第123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
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123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7 月22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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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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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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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穩村工程有限│力祥運輸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50,900元 │105年1月31日 │KN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 │行鹽埕分行│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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