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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力祥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培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5 年8 月2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遭竊,前 經本院民國105 年度司催字第12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 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123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7 月2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60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穩村工程有限│力祥運輸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50,900元 │105年1月31日 │KN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 │行鹽埕分行│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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