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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今明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下稱系爭 支票),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發覺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 105 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5 年2 月17日以105 年度司催字 第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 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 內。該公示催告裁定已於105 年2 月2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 人則於105 年2 月25日將之刊登於臺灣時報,嗣於105 年8 月3 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亦無 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 提出臺灣時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5 年度司催字 第8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5 年6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受款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 │001 │詠縉企業有限│空白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30,792元 │105年1月31日 │FD0000000 │ │ │公司 陳佩延 │ │行路竹分行│ │ │ │ │ ├──┼──────┼───┼─────┼──────┼─────┼───────┼─────┤ │002 │詠縉企業有限│空白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00,000元 │105年1月18日 │FD0000000 │ │ │公司 陳佩延 │ │行路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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