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 年度除字第410 號
聲 請 人 冠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榮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公司之負責人楊榮文前因另案在監服
刑,
詎料,其配偶林如芬擅自竊取聲請人公司之空白支票後
,竟擅自冒用聲請人公司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共計10紙
,並欲提示部分支票兌領,幸經聲請人公司辦理止付後始未
兌現,此部分業由楊榮文另案對林如芬提起刑事
侵占告訴,
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民國104 年度他字第9517號
受理在案;又聲請人前曾聲請
鈞院以10 5年度司催字第262
號裁定准為
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105 年5 月6 日之臺灣時
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屆滿。為此,
爰聲請宣告該附表所
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
背
書轉讓之證券或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
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亦定有明文。
故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證券之原
持有人因
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現在
持有該證券之人,於一定
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報
,使生
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86號
判決意旨
參照)。是執票人
非因自己意思喪失票據之占有者
,如不知孰為
占有人時,無從對之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始得
依聲請行
公示催告程序,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
利害關係人
,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若知有特定之
相對人,
祇得以該
人為
被告,對之提起民事訴訟。另按駁回
除權判決之聲請,
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附表所示支票均遭林如芬竊取後偽造簽發
,並已提出刑事侵占告訴
一節,
業據提出刑事告訴狀乙紙為
證,顯見附表所示支票現係由林如芬持有,並已透過提示方
式提出主張權利,基此,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如有爭執,
應向該持有之特定人提起民事訴訟以確定其權利。從而,
本
件聲請人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由求為除權判決,
洵非有據
,不應准許,應予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
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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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冠隆興業有限│琴(會) │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40,000元 │105年5月10日 │GB0000000 │ │
│ │公司 楊榮文 │ │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林園分│ │ │ │ │ │
│ │ │ │行 │ │ │ │ │ │
├──┼──────┼─────┼─────┼──────┼────────┼───────┼──────┼───┤
│002 │冠隆興業有限│蔡小姐借 │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50,000元 │105年5月10日 │GB0000000 │ │
│ │公司 楊榮文 │ │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林園分│ │ │ │ │ │
│ │ │ │行 │ │ │ │ │ │
├──┼──────┼─────┼─────┼──────┼────────┼───────┼──────┼───┤
│003 │冠隆興業有限│蔡小姐借 │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50,000元 │105年6月10日 │GB0000000 │ │
│ │公司 楊榮文 │ │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林園分│ │ │ │ │ │
│ │ │ │行 │ │ │ │ │ │
├──┼──────┼─────┼─────┼──────┼────────┼───────┼──────┼───┤
│004 │冠隆興業有限│琴(會) │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20,000元 │105年6月10日 │GB0000000 │ │
│ │公司 楊榮文 │ │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林園分│ │ │ │ │ │
│ │ │ │行 │ │ │ │ │ │
├──┼──────┼─────┼─────┼──────┼────────┼───────┼──────┼───┤
│005 │冠隆興業有限│琴(會) │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40,000元 │105年7月10日 │GB0000000 │ │
│ │公司 楊榮文 │ │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林園分│ │ │ │ │ │
│ │ │ │行 │ │ │ │ │ │
├──┼──────┼─────┼─────┼──────┼────────┼───────┼──────┼───┤
│006 │冠隆興業有限│蕭絨 │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500,000元 │105年7月10日 │GB0000000 │ │
│ │公司 楊榮文 │ │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林園分│ │ │ │ │ │
│ │ │ │行 │ │ │ │ │ │
├──┼──────┼─────┼─────┼──────┼────────┼───────┼──────┼───┤
│007 │冠隆興業有限│琴(會) │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20,000元 │105年8月10日 │GB0000000 │ │
│ │公司 楊榮文 │ │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林園分│ │ │ │ │ │
│ │ │ │行 │ │ │ │ │ │
├──┼──────┼─────┼─────┼──────┼────────┼───────┼──────┼───┤
│008 │冠隆興業有限│李玉英 │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500,000元 │105年8月10日 │GB0000000 │ │
│ │公司 楊榮文 │ │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林園分│ │ │ │ │ │
│ │ │ │行 │ │ │ │ │ │
├──┼──────┼─────┼─────┼──────┼────────┼───────┼──────┼───┤
│009 │冠隆興業有限│琴(會) │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20,000元 │105年9月10日 │GB0000000 │ │
│ │公司 楊榮文 │ │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林園分│ │ │ │ │ │
│ │ │ │行 │ │ │ │ │ │
├──┼──────┼─────┼─────┼──────┼────────┼───────┼──────┼───┤
│010 │冠隆興業有限│陳金美 │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150,000元 │105年9月10日 │GB0000000 │ │
│ │公司 楊榮文 │ │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林園分│ │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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