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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華毅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杰 代 理 人 林建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 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 1 張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 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583 號公示 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4 年9 月1 日刊登大紀元時報 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5 年1 月1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附表: ┌─┬─────┬───┬─────┬──────┬────┬──────┬─────┐ │編│發票人 │受款人│付 款 人│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1 │義大飲食股│華毅金│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67,200元│104年7月25日│00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機械有│行新興分行│ │ │ │ │ │ │王癸琳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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