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權緯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鴻毅
訴訟代理人 周茂發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4 年12月31
日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90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5 年5 月2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
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90 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經聲
請人於105 年5 月20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5 年
9 月20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有
上開本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1 份在卷
足憑,並經本
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
無訛。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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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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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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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寶固實業股份│權緯建材股│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 │1,001,233元 │104年12月31日 │K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 │ │ │ │ │
│ │鍾國安 │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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