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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4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賀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29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已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 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5年司催字第329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年6月9日將之刊登於太平 洋日報,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提出太平洋日報為憑 ,復經調取105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實,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63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旻聖股份有限│賀采科技有│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33,075元 │105年6月15日 │JG0000000 │ │ │ │公司陳許金鑾│限公司 │業銀行三民│0 │ │ │ │ │ │ │ │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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