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歐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任于成
訴訟代理人 詹璧環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所
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29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並已刊登於104年10月2日之台灣時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
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年10月2日刊登
該裁定於台灣時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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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6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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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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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清宗 │歐億股份有│高銀市府分│000000000 │14,500元 │104年9月30日 │0000000 │ │
│ │ │限公司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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