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峻豪機器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伯誠
當事人間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5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3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4日以105年
度司催字第33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
日起4個月內;
嗣聲請人於105年6月8日收受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並於105 年6月14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後於105年10月
19日提起
本件聲請,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
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紙1
份為憑,本院復
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
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5 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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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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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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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信潔工業股份│峻豪機器工│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132,300元 │105年6月7日 │AE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有限公司│業銀行高雄│ │ │ │ │ │
│ │朱仁傳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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