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達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芷柔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5 年5 月17
日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82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5 年7 月6 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
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82 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經聲
請人於105 年7 月6 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5 年
11月6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有
上開本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1 份在卷
足憑,並經本
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
無訛。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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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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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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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泓錕廣告企業│達成工業有│高雄銀行股│000000000 │6,300元 │105年6月30日 │AQP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許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 │ │ │ │
│ │能中 │ │九如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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