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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5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伸展電熱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曾阿針 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月29日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3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4 個月內;嗣聲請人收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後,即於 105 年7月5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並於105年11月8日提起本 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 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紙1 份為憑,本 院復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 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1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 │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331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吳長芳 │原伸企業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11,550元 │105年3月31日 │LN0000000 │ │ │ │ │限公司 │行九如路分│00 │ │ │ │ │ │ │ │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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