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伸展電熱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曾阿針
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
上列
當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9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1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月29日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3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4 個月內;
嗣聲請人收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後,即於
105 年7月5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並於105年11月8日提起
本
件聲請,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
權利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紙1 份為憑,本
院復
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
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1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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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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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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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長芳 │原伸企業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11,550元 │105年3月31日 │LN0000000 │ │
│ │ │限公司 │行九如路分│00 │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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