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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5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南光堂印刷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權 代 理 人 吳美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03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5年5月26日及同年6月21日之報 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03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5月26日刊登該裁定於 太平洋日報(嗣因聲請人名稱誤載而於同年6月21日刊登更 正),至105年9月26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 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彰化商業銀行│國立臺北科│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42,000元 │105年3月3日 │KB0000000 │ │ │ │東高雄分行 │技大學 │行東高雄分│00 │ │ │ │ │ │ │陳吳淑芬 │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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