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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5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吳萱雯(即吳幸穗之繼承人)       吳暄茹(即吳幸穗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即吳幸穗之繼承人) 共   同 代 理 人 張水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參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之股票3 紙,原為被繼承人吳幸穗 所有,吳幸穗於民國99年9 月12日突然死亡,經聲請人即配 偶陳美玲查覓未果確定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 字第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 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 日以 105 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 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 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於105 年3 月4 日 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5 年3 月5 日刊登新聞紙,於 105 年10月21日提出本件聲請,未尋獲該股票,亦無人提 出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經聲請人供述在卷,並提出太平洋 日報新聞報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核閱 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0月5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附表: ┌─┬──────────┬─────────┬──┬──┐ │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號│ │ │ │ │ ├─┼──────────┼─────────┼──┼──┤ │1 │鋼福育樂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 │1 │1000│ ├─┼──────────┼─────────┼──┼──┤ │2 │鋼福育樂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 │1 │1000│ ├─┼──────────┼─────────┼──┼──┤ │3 │鋼福育樂股份有限公司│096-NX-0000000-0 │1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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