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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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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5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三星精密製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謀良 代 理 人 廖小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96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5年7月19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 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96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7月19日刊登該裁定於 台灣新生報,至105年11月19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 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備考│ ├──┼──────┼─────┼─────┼──────┼────────┼───────┼──────┼──┤ │001 │同輝縫機設備│三星精密製│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 │118,568元 │105年7月10日 │CL0000000 │ │ │ │有限公司 余 │刀工業有限│業銀行股份│ │ │ │ │ │ │ │明同 │公司 │有限公司北│ │ │ │ │ │ │ │ │ │高雄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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